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2月24日区政协九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基础作用,加强和规范专门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设置经济科技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教卫文体和文史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等6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日常活动由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组建时,其组成人员由区政协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提案委员会的产生按照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的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三章工作任务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视察参观,以及恳谈会、报告会、学习会、讲座会等各种形式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组织委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新时期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现代科学知识和履行职责有关的知识,提高委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履行职责能力。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委员就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和视察,提出意见建议。组织调查研究和视察活动,应注意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每年形成1-2篇有一定深度、有一定见地的调研视察报告,为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鼓励引导委员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践,助推全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明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和各项工作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可邀请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秘书长出席,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年中向主席会议汇报工作,年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区委、区人大、区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外区县政协的相关部门建立联系,沟通情况。

  第十八条专门委员会对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可以提案、委员意见建议、调研报告等形式报送区政协办公室,经审查核实后,由区政协办公室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须经专门委员会会议审定后,送区政协办公室,由区政协办公室送区委、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对重大问题的调研报告或重要建议、建议案,应报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建议和建议案送达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后,相关专委会应做好办理情况的跟踪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涉及专门委员会的重要事项需发文的,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拟稿,经专门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以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或区政协办公室行文。

  第二十一条专门委员会全年活动不少于2次。开展活动时,应事先向政协分管领导汇报,重要事项应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作专题报告。活动开展情况应及时通报区政协办公室,活动的各项资料由区政协办公室统一存档。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完成主席会议确定的视察、调查工作后,应向主席会议进行汇报。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