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2月24日区政协九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三)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得延长任期;
(四)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五)组织实现全国政协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江苏省政协所作的全省性的决议以及南京市政协所作的全市性的决议;执行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六)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雨花台区委、雨花台区人大常委会、雨花台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八)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一个星期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政协,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市政协有关的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中共雨花台区委、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三)协商讨论中共雨花台区委、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雨花台区委、雨花台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视察报告、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可根据议题需要,组织调研、视察等活动。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雨花台区政协委员列席。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按照常务委员会会议请假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文件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交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