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街道(园区)
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2月24日区政协九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街道(园区)政协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工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市委、区委关于成立政协工委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工委是基层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政协工作,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街道(园区)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政协工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紧紧围绕区、街道(园区)的中心工作,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积极为地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政协工委设主任1名,主任人选经组织程序,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下设办公室,明确1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政协工委委员由本街道(园区)辖区内的区政协委员、区级机关相关部门的区政协委员组成。
第六条 政协工委可根据需要,邀请本辖区的各界代表人士参加活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组织委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新时期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现代科学知识和履行职责有关的知识,提高委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履行职责能力。
第八条 组织委员积极参加区政协召开的有关会议和举行的有关活动,并在本地区的有关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第九条 政协工委主任,列席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政协工委委员列席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条 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发挥优势,组织开展座谈、视察、调研等活动,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政协。
第十一条 针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评议、检查等活动,提出批评意见和改进办法。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各界人士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通,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工作。
第十三条 注重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组织委员开展“五个一”(提一件提案、办一件实事、参加一次调研、反映一条信息、联系一个社区)活动,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组织和鼓励委员及各界人士立足本职,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创造良好的工作业绩,为人民政协事业增光添彩。
第十五条 积极参与街道(园区)的考核,根据区委对街道(园区)的考核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街道(园区)政协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探索和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推进政协工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十七条 积极配合区政协的有关调研、视察活动,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政协工委由主任全面负责,要定期走访委员,尊重他们的民主权利,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并为成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 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的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作好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要及时报送区政协。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活动制度。根据活动议题的需要,可邀请街道(园区)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政协工委的各项活动应广泛吸收各界人士参与,发扬民主,充分协商讨论,吸纳各种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主动向区政协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建立工作台帐,做好活动记录,每次活动要定时间、定内容、定形式、定要求,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报送活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政协工委形成的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原则上需经政协工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审定。
第二十四条 各政协工委每年应完成1篇以上专题调研报告、1件以上集体提案,人均上报1条以上社情民意信息。接受区政协定期的检查考核、评选先进政协工委和政协委员先进个人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根据需要召开政协工委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政协工委工作的重要问题,通报政协工作、交流情况、听取对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主动接受街道(园区)党工委的领导,争取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支持。
第二十七条 加强与上级政协组织、兄弟街道、社区居委会、辖区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加强协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