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17年2月24日区政协九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得延长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进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二)协商讨论我区大政方针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部署、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主席会议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到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委、组会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听取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政协雨花台区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通过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条 委、组会议按政协工委、界别组组织。政协工委会议政协工委主任组织,界别组会议由界别组长主持,在界别组长产生之前由界别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雨花台区区委、区人大、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邀请中共雨花台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党派、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均邀请记者采访;委、组等活动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三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按照全体会议请假的有关规定,书面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章会议的提案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政协工委、界别组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协商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雨花台区委、雨花台区人大、雨花台区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和政协委员对党政工作和政协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会议秘书处归纳整理后向闭幕会报告,并呈送中共雨花台区委、雨花台区政府。

  

第五章选举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一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二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经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行,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