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办法(试行)

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办法(试行)

  

(2017年2月24日区政协九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提高委员履职实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政协委员履职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委员履职考核,是区政协对委员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委员履职考核的对象为区政协委员(不含驻会委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内容是指对委员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等履职情况的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包括常委参加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委员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

(二)委员提交政协提案。包括委员个人或联名提交政协提案;

(三)委员反映社情民意;

(四)委员参加政协活动。包括委员参加区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政协工委(片组)、界别组组织的协商民主、民主监督、重点调研、专项视察、学习培训以及庆祝纪念、理论研讨、资料征集、宣传报道、公益行动等各种活动。

  

第三章考核标准

  

第五条按照委员完成考核内容的情况,量化计分考核。考核标准如下:

(一)参加政协会议。

1.政协全体会议。委员参加政协全体会议每天计10分。因故不能全程参加全体会议,提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主动领取会议材料学习的计10分。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得同意的,缺席全体会议不计分。

2.常务委员会议。全年常务委员会议每次计5分。因生病住院或出差在外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按规定在事前书面请假备案,获得同意的每次计2分。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得同意,缺席会议的不计分。

(二)提交政协提案。

1.委员个人提案。委员个人提交政协提案1件计10分,被立案的加5分,共计15分;提案超过1件,并被立案的加5分(此项分值累计不超过20分);提案被评为区政协重要提案的,每件加10分。

2.委员联名提案。第一提案人计10分,联名者不计分;被立案的加5分,共计15分;联名提案超过1件,并被立案的第一提案人每件提案加5分(此项分值累计不超过20分);联名提案被评为区政协重要提案的,第一提案人每件加10分。

(三)反映社情民意。

1.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1条计10分,超过1条并被区政协采用的,每条社情民意加5分。

2.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全国、省和市政协采用的,每条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得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每条分别再加20分、15分、10分。

(四)参加政协工委(片组)、界别组活动。

1.委员参加政协工委(片组)、界别组组织的4次活动,每次计5分。(此项分值累计不超过20分)

2.委员执笔调研报告的第一执笔人加20分。

(五)政协相关活动加减分项。

1. 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机关执行力评测、文史资料收集、讲座、培训、调研、视察、座谈等履职活动,每次加5分。(此项分值累计不超过20分)

2. 委员应聘担任相关部门和单位特约监督人员,年度履职考核合格的加5分。

3. 委员年终在政协工委(片组)和界别组述职的各加10分。(届内此项分值累计不超过20分)

4. 为市、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提供并选定为书面交流材料的,每篇加10分;被选定作发言材料的,每篇加15分(两项不重复计分)。提供其他会议书面材料,每篇加2分;被选定作发言材料的,每篇加5分(两项不重复计分)。(此项分值累计不超过20分)

5. 在政协工委(片组)、界别组活动中带头组织活动,且在年终政协工委(片组)、界别组民主推荐中得到全组70%以上委员认可的,加10分(每个政协工委(片组)、界别组只推荐1名)。

6. 以政协委员身份积极参加为民办实事活动,如赈灾、捐助公益项目、帮扶弱势群体等,事前报政协办备案,并得到分管副主席认可的,每次加10分。(此项累计不超过20分)

7. 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新闻媒体和书刊中宣传区政协工作、区政协委员事迹或发表政协理论研究等文章,每篇分别加20分、15分、10分。(须提供书面依据,此项累计不超过20分)。

8. 在本行业系统受到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或重大奖励的,每次分别加20分、15分、10分(须提供表彰书面依据,各级各类奖励以最高级为准,不重复计分)。

9.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扣30分。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六条委员履职考核工作在主席会议领导下,成立由分管委员工作的副主席为组长、秘书长为副组长、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参加的委员履职考核工作小组,全面负责考核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由委员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办公室负责提供委员履职情况相关数据。

第七条委员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考勤情况、大会发言情况、报送社情民意信息情况、参加区政协组织的活动等情况由秘书科负责;提案情况,由提案科负责;委员获得奖励、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等情况,由委员本人申请,综合科负责;其他各类发言材料情况,由各牵头科室负责。

第八条办公室根据委员参加各种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情况,按照委员履职考核标准,对委员履职评定分值,提出委员履职考核得分的建议,通报委员本人进行复核。

第九条办公室向委员工作委员会提供委员履职考核得分,并报分管副主席同意后,送主席会议审定。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条委员履职考核要严格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计算累计分,上不封顶。累计分高于70分(含70分)以上的为称职等次,低于70分的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一条委员履职考核结果运用。

(一)委员考核结果在政协网站上公布;

(二)向区政协委员所在政协工委(片组)、界别组和工作单位通报;

(三)向区委组织部和区委统战部通报;

(四)委员年度履职高于90分(含90分)以上的,作为届中表彰委员先进个人的重要推荐条件;

(五)作为区政协换届时推荐提名继续担任下一届委员的重要依据;

(六)对年度履职考核不称职的委员,由主席会议指派相关成员负责提醒谈话,对2个年度履职考核不称职的委员,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委员资格;

(七)对有违法行为的委员,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委员资格。

  

第六章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区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