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雨花台区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8-02-28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委员积极参加政协的各项活动,是政协组织有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前提和基础。为进一步增强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⒈政协委员应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政协章程,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知识。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和文化素质,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⒉政协委员应自觉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遵守政协章程,认真履行委员职责,把珍惜政治荣誉同履行职责统一起来。要认真参加区政协及工作组的各种例会和活动,通过参加调研、视察、撰写提案、提供信息等活动形式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倡导每位委员每年提出一件政协提案,办一件实事、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参加一次调研视察活动(含通报会、座谈会等)。
    ⒊政协委员和政协常委应按时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⒋政协委员要自觉遵纪守法,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和维护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对违法乱纪或违反政协章程以及违反区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影响的委员,依据政协章程第29条规定,视其情节,由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处分。
   ⒌要切实保障委员履行职责的权利。在政协的各种会议和组织的调研视察活动中,委员有提出批评、建议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阻挠、打击报复或受到其他损失的,区政协要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⒍区政协机关要提高为委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调研、视察活动安排要科学合理,突出重点,把握时机,控制节奏。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一般要提前半个月、其他活动要提前一周给委员发出通知,以便委员安排好本职工作,按时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
   ⒎加强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勤考核工作。要把搞好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活动的考勤考核,作为区政协机关履行职能、规范服务的一项工作制度,认真抓好落实。
   (1)对每个委员每年出席会议、参加活动情况进行量化统计,主要内容:委员出席全体会议、常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参加调研视察、专题协商会、学习报告会等议政活动的情况;参加工作组活动的情况;提交提案件数和信息条数的情况等。
   (2)政协委员届内无故2次全程缺席全体会议、常委累计4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年内接到通知无故4次缺席政协组织的其它会议、活动并经组织谈话后无改进者,视为自动放弃委员或常委资格,区政协经和区委组织部、统战部协商后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应手续。
   ⒏对于在履行政协基本职能中贡献突出的委员,区政协组织开展评先表彰活动。
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作为政协委员换届时是否留任的依据之一,供有关部门参考。
   ⒐本办法自区政协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区政协第七届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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